从宽处理“四种情形”酒驾并不是宽容酒驾

发表时间:2023-12-21  来源:大河网

  12月1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,其中第十一条规定,符合醉驾“四种情形”之一的,可予以从宽处理。

  这一新规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。有人支持新规,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,有助于鼓励醉驾者主动认识错误、积极改正,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;也有人认为酒驾造成的危害难以弥补,应该严厉禁止酒驾。普遍的看法是不可偏执,应该明确并把握好酒驾从宽处理的“宽度”,当宽则宽、当严则严、当罚则罚。

  必须强调的是,新规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治理酒驾。酒驾不仅容易造成交通事故,而且还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伤害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,严厉打击酒驾行为。根据这份意见,自2023年12月28日起,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纳入刑事案件范畴,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大,对打击和惩治醉酒驾驶行为、维护交通安全方面提供更为全面和有力的法律支持。

  应该看到,四种可以从宽处理的醉驾,第一种是自首、坦白、立功的,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,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处理;第二种是自愿认罪认罚的,这说明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;第三种是造成交通事故后,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,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态度和积极赔偿的行为;第四种是需要从宽处理的其他情形,这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供了灵活性。新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身权的尊重和对社会和谐的追求。

  不可忽视,对这四种酒驾行为从宽处理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。一方面,从宽处理可能会被某些人误解为对酒驾行为的纵容,认为只要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就可以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,导致对酒驾行为的警惕性降低,从而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;另一方面,一些人可能会认为,醉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,应该受到严厉惩处,而从宽处理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。因此,从宽处理的标准和幅度需要明确界定,当宽则宽、当严则严、当罚则罚。从宽处理,只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轻重,从宽处罚不是宽容,更不是纵容。

  在实施对四种酒驾行为从宽处理的政策时,我们需要加强对从宽处理政策的宣传和解释,以消除误解;明确从宽处理的标准和幅度,以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;加强对酒驾行为的宣传教育,从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;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,以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。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基础上,我们才能更好地实施从宽处理政策,达到预期的效果。(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王同文)

  

【责任编辑:朱 丽文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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